一同簡單的債務糾葛經法院審理后,疾速進入到執行階段。
債務人所具有的一處房產隨即成為法院查封及強迫執行的對象。但是,10年過去了,執行照舊沒有完成,而法院主審法官卻在執行過程中“倒下”了。不只如此,當地的城建、房產部門工作人員,信譽社擔任人也由于瀆職和結合造假而將本人“賠”了進去……
被查封房產成法官“自留地”
家住亳州的袁芳夫婦是從事運輸的個體戶,與亳州市三國酒廠(已破產)存在一定的業務關系。1996年7月至11月,他們先后借給了三國酒廠18萬余元,但三國酒廠不斷沒有歸還這筆債務。眼見討債無望,袁芳夫婦一紙訴狀將三國酒廠告上法庭,請求歸還債務并支付利息。
1997年4月,原亳州市法院花戲樓法庭判決三國酒廠歸還袁芳夫婦及其子本息共計15萬余元,同時將一輛馬自達轎車折價賠償給他們。判決生效后,酒廠遲遲沒有實行法院的判決。見此,袁芳夫婦向法院申請強迫執行。1998年10月,法院查封了三國酒廠28間樓房和1000件三國酒。令袁芳夫婦沒有想到的是,就在他們等候法院拍賣查封樓房對象執行款時,法院又因另一個案子將該處房產反復查封一次,并快速將房產處置進來。等他們曉得后,房子已被倒手幾次。經過多方探聽和理解,袁芳夫婦得知,原來這是亳州市譙城區法院張集法庭擔任人朱敬禮一手操作所形成的結果。隨即,袁芳夫婦開端向多個部門反映此問題,并向檢察院停止控訴。
法官“自導自審”案件
檢察機關調查發現,早在1997年10月,就在與袁芳夫婦打官司的過程中,被查封的房子正在蓋。而輸了官司后,三國酒廠的擔任人周富興找到當地的村書記以及城建局、房產局等相關部門,請求辦理產權證明。在房子還沒有蓋好時, 周便以個人名義獲得了規劃答應證和房產證。
2000年4月4日,譙城區張集信譽社職工谷學德找到時任譙城區法院張集法庭擔任人朱敬禮,稱周富興欠其個人15萬元,其想以信譽社的名義停止訴訟,請求朱與其一同去做張集信譽社主任劉某的工作。對此懇求,朱敬禮一口容許并壓服了劉某。劉某隨即以張集信譽社的名義出具了民事訴狀、財富保全申請書以及拜托谷學德代理訴訟的受權拜托書。
2000年4月7日,朱敬禮坦白案件事實,開庭審理了該案。隨后,又單獨一人和谷學德找到周富興,制造了一份內容為周富興限期還款的調解協議書,并特別載明到期不還由法院將28間樓房停止拍賣還款。隨后朱敬禮又將28間已被查封過的樓房再次予以查封。2000年9月28日辦理了強迫執行的裁定書。兩天后,在裁定書未送達周富興、未停止評價、裁定開端強迫執行的期限尚未到的狀況下,朱敬禮將造價為24萬元的28間樓房以14萬余元的價錢私自過戶給了與本案無關的張集后李村村民晁某某。
一處房產“絆倒”多人
2005年5月,亳州市譙城區法院再審撤銷了當時朱敬禮制造的調解書,駁回張集信譽社的訴請。2006年4月份,檢察機關對朱敬禮立案偵查。同時,倡議對劉某停止行政處分。倡議由紀檢監察部門對亳州市房產局梁某、古井鎮城建分局馬某某給予黨紀政紀處置。隨后,利辛縣法院以枉法裁判罪判處朱敬禮有期徒刑3年,宣布緩刑3年。
袁芳本以為塵埃落定了,但令其未料到的是,在2001年9月13日,晁某某將該處房產賣給了板橋酒業老板任某某的弟弟,其弟弟在對房屋停止繼續施工和裝潢后,又賣給了本人的哥哥。如今任某某不愿出借房屋。見此,法院又以劉某、朱敬禮(當時曾經被刑事立案)、晁某某等名義,以13萬元從任某某弟弟的手中將房屋買了回來。但此時任某某已將房產及酒廠整體賣給了井忠集團,現井忠集團已將房屋撤除。法院發現房屋被任某某賣掉后,又從任某某賣廠的款項中扣押巨額款項,作為房屋的執行款。任某某以為,當時本人購置房屋是好心獲得,法院對此應承當賠償義務。
對此問題,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相關法官表示,法官枉法裁判形成當事人損失的,法院應當賠償。但對此案,他們沒有停止調查,不好直接作出答復。當事人可提交一份反映資料,當地中級法院能夠指導、督導辦理,也能夠直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