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彩禮源于西周的“六禮”制度
彩禮源于西周時確立并為歷朝所因循的“六禮”婚姻制度,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彩禮即在六禮中納征環節男方送到女方家的,有些中央仍稱納征,征即勝利之義,男方送出彩禮,女方承受彩禮,兩方正式締結婚約,不得隨便反悔。彩禮的幾,要視女方家的請求和男方家的經濟情況而定。若女方悔婚,要退還彩禮;若是男方反悔,則女方不須退還彩禮。在買賣婚姻中,彩禮的幾代表了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域和民族直接把它稱為身價禮。
二、彩禮是封建陋俗,在法律上不成立
“六禮”婚姻制度不斷持續到中華民國,但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蘇區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已規則廢棄聘金、聘禮及嫁妝。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都未規則有彩禮。
但是,給付彩禮依然在我國相當盛行,是一個商定俗成的婚禮習氣,如今很多中央依然把訂婚、給付彩禮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
三、彩禮的返還問題
我國法律上沒有關于彩禮的規則,人民法院把有關彩禮糾葛的案件也歸為婚約財富糾葛。在雙方最終沒有辦理結婚注銷、辦理了卻婚注銷卻沒有一同生活或者彩禮是婚前給付的且招致男方生活艱難這三種狀況下能夠請求返還彩禮。后兩種懇求返還彩禮的狀況要以離婚為前提,普通結婚超越一年不予支持。“生活艱難”不是指與給付彩禮之前的生死水平相比財富遭到損失,而是指由于給付彩禮,招致其曾經無法靠本人的力氣維持當地最根本的生死水平。
四、制止借婚姻討取財物
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則制止借婚姻討取財物,可見,我國法律不單是沒有規則彩禮的給付,而且籍結婚之命討取大量財物也是為我國婚姻制度所制止的。
所以,給付彩禮在目前曾經沒有了法律的支持,并非我國結婚的必經程序,相反,濫用彩禮之由向男方獅子開大口是應當被制止的,是應該被譴責的行為。在結婚之前被彩禮扳倒的小情侶數不勝數,法律快車小編提示,千萬不要在彩禮上希冀太高,要量男方的力而行,彩禮應當有禮的樣子,太蠻橫不免就有匪徒之意了。同時,男方也應留神平氣和的和女方家人詳談,走到結婚這一步實不容易了。最后,祝愿有情人們。